近日,镇康县检察院就陈某兵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参加。
会上,检察官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进行释法说理,并对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意见,认为该案虽对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部分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对于案件中已查清的非法营运事实,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避免“不刑不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