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镇检    镇检动态    检察新闻    检务公开    法律监督    典型案例    专题活动    边城镇康    检察文化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 镇检动态
【教育整顿】镇康县检察院关于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时间:2021-04-28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整体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镇康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请积极参与监督、反映举报。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干警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名义,违规过问其他部门或者其他院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违反规定过问、打听、说情、转递涉案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通风报信的;5.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6.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7.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8.向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司法和廉洁行使职权的;4.检察人员为他人的借款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劳务费、辛苦费等费用的;5.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未按规定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2.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移送本院相关部门;3.对已发现的公安机关存在的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情形监督不力的;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的;5.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的;6.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致体外循环等问题的;7.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按规定办理,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9.经案件评查、线索倒查发现存在依法应当逮捕或者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经案件评查、线索倒查发现存在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减少指控犯罪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导致重罪轻诉的;11.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12.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13.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信访举报、线索反映可能存在违规违法“减假暂”情形的,或者信访举报、线索反映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存在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2.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3.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4.检察院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5.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检察人员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疏通协调案件从中牟利,或者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者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七、整治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1.在立项、审批、招标、拨款、验收、维护等环节,接受吃请、收受现金、回扣、返利以及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利益,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便利的;2.搞利益输送,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3.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基建项目、信息化工程的;4.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未批先建,改变立项、规划及设计,非法转包分包,或者审核把关不严、对决策部署一批了之、一转了之,放松监管、懈怠失职,当“二传手”,导致有的项目施工不履约,或者不抓落实、抓而不实,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的;5.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招标、决策、规划、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谋取中标,搞量身定做、明招暗定,组织围标、串标,或者违反程序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偷换概念、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搞事后虚假招标;6.与有关公司人员勾连,违规提供项目规划、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等信息,或者与监理造价公司达成不正当利益同谋,超预算建设、超价值评估,或者超标准安排运行维护费、支付工程进度款;7.搞暗箱操作,人为操控,开发非必要的工程项目或者软件项目,或者欺上瞒下,搞重复投资、重复升级建设,虚增维护升级费用,或者干扰监管检查,规避评估审核,隐匿瞒报情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八、整治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的问题

    1.监督理念滞后,监督意识淡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树得不牢;2.政治敏锐性不强,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未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要求,不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等;3.提出监督意见后,对被监督对象超过回复期限未回复的没有跟踪问效,认为只要提出过监督意见、自己未违法违纪,就履行了法律监督责任;4.内部监督走形式,未严格遵守检察办案程序,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带病批捕、起诉、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5.外部监督重配合、轻监督,监督工作宽松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文书,问题找不准,建议没有针对性;6.监督缺乏主动性,对立案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需要主动履职的监督工作被动应付,坐等案件上门,导致被控告、举报;7.监督能力不足,不注重学习领会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工作要求,不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8.监督失职失责,在办案中违背监督职责,或者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律师,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吃请、给予的财物,违规作出监督意见,乃至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九、整治“案-件比”居高的多发性、顽固性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执法理念落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树得不牢;2.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捕后跟踪,引导侦查不足;3.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质量不高、规范性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对退查必要把关不严,制发退查提纲、指明补侦方向等针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导致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清、一退再退等问题;4.工作效率不高,以办理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来缓解案件到期压力。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来电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举报电话:0883-6632000,邮箱:zkxjcyzzb@126.com,来信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永安路30号(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收)。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