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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 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
【普法强基】公益诉讼宣传月:检察官普法宣传进校园·守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3-03-17

为深入落实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和公益诉讼宣传月工作,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校园中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3月15日,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镇康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法治副校长刘国江深入学校,为全校近400余名师生开展了一场以“与法同行——检察官普法宣传进校园·守护少年的你”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同学们好,我是你们的法治副校长刘国江,今天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契机,我与大家聊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让我们学法用法的同时携手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堂生动活泼的法治课就此展开,授课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未成年人禁止进行哪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等内容一一讲授。课中,检察官还以通俗易懂的案例展示,向师生们以案释法,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知悉真实情况,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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