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到挂包网格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检察干警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面对面、零距离解答群众法律问题,向群众及周边商铺经营者讲解《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防骗知识。引导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财产损失,督促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步工作中,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做好消费者维权普法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实效,以检察履职护航群众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