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是镇康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服从中共镇康县委和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完成县委和市检察院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对镇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三)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镇康实际,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完成县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
(九)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十)抓好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
(十二)开展边境协查和追逃工作。
(十三)做好其他应由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8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与驻看守所检察室合署办公)、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检察技术科、预防职务犯罪科、法警大队、边境协查办公室、政工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检察信息网络中心、计划财务装备科、案件管理办公室、勐捧检察室。
二、镇康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支预算(见附表)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的收支已全部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附表:
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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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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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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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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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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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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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按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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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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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按经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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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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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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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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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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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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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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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拨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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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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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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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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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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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收入安排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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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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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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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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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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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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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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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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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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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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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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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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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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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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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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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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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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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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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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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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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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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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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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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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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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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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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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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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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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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财政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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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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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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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节能环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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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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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乡社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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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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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林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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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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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交通运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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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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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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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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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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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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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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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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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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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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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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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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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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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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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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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转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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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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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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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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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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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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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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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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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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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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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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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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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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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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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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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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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2015年部门预算总收入4896611元,其中:财政拨款4896611元。201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4896611元,其中:基本支出2882317元,占总支出的58.86%,项目支出2014294元,占总支出的41.14%。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2441112元,占基本支出的84.6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91190元,占基本支出的13.57%;日常公用经费50015元,占基本支出的1.7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年初预算安排项目经费2014294元,占总支出的41.14%,其中:行政运行经费417294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915400元(装备经费391000元、办案经费524400元);其他检察支出681600元(非税收入)。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