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镇检    镇检动态    检察新闻    检务公开    法律监督    典型案例    专题活动    边城镇康    检察文化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 法律监督
检察长讲堂|努力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高质效开展
时间:2024-02-2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重点,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努力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高质效开展。

善于借力,健全监督机制,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郧阳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突出问题,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引起区委高度重视。2022年11月,《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了监督原则、监督领域、监督方式、监督类型、监督措施、衔接配合、监督后不落实不整改情形的问责和处理等问题,《实施意见》突出强调“区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郧阳区检察院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坚强保障。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要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郧阳区检察院推动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出台了《郧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规定被监督单位必须重视检察建议,切实整改问题,及时回复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监督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决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监督刚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还应努力争取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和区委政法委的支持。郧阳区检察院积极争取将“检察建议落实回复情况”以及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密切相关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运行使用情况”同步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目标考核,以此调动行政机关落实法律监督事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着眼执行,细化配套措施,提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质效。机制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制度落实,才能真正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促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提档升级。在这方面,郧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在郧阳区委《实施意见》出台后,郧阳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专班,围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九个方面”,就线索如何发现、监督如何开展、采取什么监督措施、监督后如何跟踪、部门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等,研究拟定具体措施,形成与郧阳区委《实施意见》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二是为有效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积极研究制定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十五条措施》,确保《决定》能够落到实处,从而保证检察建议工作依法、规范、高质量开展。三是结合具体工作,迅速制定《“两法衔接”工作百分考核细则》《检察建议工作百分考核细则》,确保对行政机关落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事项的考评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建好平台,攥紧有效抓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争取区委、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支持,建立“两法衔接”信息中心,使全区34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实现信息全面互联互通,彻底打通信息壁垒。同时,积极依托相应平台,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全区行政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982人“执法人员信息库”,开通“府检联动平台”闭环数据链,完善行刑正反向衔接机制,为在监督过程中开展信息比对提供便利。目前,各行政机关已上传行政处罚案件信息3700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比对,发现行政违法行为问题线索26条。目前,已将其中7条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19条涉及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的线索,已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

立足职能,开展实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努力让好机制取得好效果。在监督中,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入手,开展实质性监督:

一是紧盯“执法大户”,督促纠正突出问题。在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如通过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行为;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中,聚焦流域治理、公路运输执法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监督;等等。

二是突破“监督禁区”,推动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如在办理某公司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检察监督案中,发现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地方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遂对该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对该办法中止适用并启动修订程序。

三是紧盯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开展监督。针对本辖区“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小专项”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瞄准社会治理中的障碍和问题,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监督效果。

(作者系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转自最高检网站)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